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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05-12

休漁獎勵 漁業署預告草案「舢舨漁筏休漁120天每艘奬勵2萬元」

為了鼓勵漁民在一定時間內在港休漁,漁業署原本訂有「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」,近日再依漁業法59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預告「自願性休漁獎勵辦法」,其中每艘舢舨及漁筏的獎勵金從原本的9600元提高至2萬元。

辦法中的休漁規定「漁船領有特定漁業執照,且非屬活魚運搬船、專營娛樂漁業或漁業權漁業之漁船」、「休漁獎勵期間內,漁船累計出海作業90日以上,及在國內港口休漁120天以上」即可申請。

先前傳出有漁民為了領取休漁獎勵出港後隨即返港,因此在辦法內也明訂出港作業時間要達4小時才能計算出海作業1日,希望真正的漁民再來參加休漁的制度才是符合漁業署的期待。

原作業要點中規定如舢舨、漁筏等獎勵9600元,而獎勵辦法中變成2萬元,再以12噸的漁船計算,原本獎勵金一艘為21600元,新辦法計算後則變成38000元。另,新辦法中也明訂獎勵金上限為20萬元。

據漁業署統計,全台約有2萬2千艘漁船,去年參加休漁的約有近萬艘、支出約2億元。至於是否有評估今年的支出?漁業署則說,因2019年獎勵金較高、審核也相對較嚴格,因此具體金額仍待實際申請船隻數。

漁民擔心排擠其他漁業相關預算,漁業署漁政組副組長沈大焜表示,農委會2018年送出預算至立法院審議後,漁業法才修正並有附帶決議要求訂定獎勵辦法,因此將向行政院爭取預算,不會排擠其他的漁業預算。

黑潮文教基金會執行長張卉君則說,休漁是希望為了達到海洋資源復育,休漁的期間應該要針對不同的魚種制定不同的休漁期,衡量不同物種的育幼期等,如果仍採目前的自願性休漁方式是否能顧及海洋資源的復甦,「可能仍是治標不治本」,建議漁業署的政策應更貼近現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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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轉載自台灣環境資訊協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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